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上诉人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