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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11-09 16:49:24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当事人举证,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现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权利义务

    1、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2)有权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有权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须遵照本院规定。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5)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或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或被告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2、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程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民事(经济)案件的证据

    1、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提供不出证据线索,虽经法院调查,但仍未收集到应有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举证不能:

    (1)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不能或不愿提供证据的。

    (2)当庭或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

    (3)仅有本人陈述,对方提出异议又无其它证据证实的。

    (4)经合法传唤的证人未到庭或就同一事实向双方当事人作出相反证言的证人应当到庭而未到庭,举证人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证明其出庭确有困难的。

    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全部证据。

    证据交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7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后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应在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5日内交换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庭审中经准许需要补充证据或法庭责令其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休庭后7日内提交,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法庭准许,可适当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日。

    5、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证据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作为引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当事人举证范围

    (1)当事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的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法人单位提供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对纠纷发生的来源、经过、结果提供必要的证据。

    (3)根据诉讼请求事项,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及诉讼中的其他有关证据。

    7、法院调取证据范围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但当事人应当提出取证申请和提供证据线索。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

    (3)法院认为应当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8、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答辩(最长不超过15日),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此项也适应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接到判决(裁定)之日起15日(裁定10日)内提出,并将上诉费交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只交上诉状,未在七日内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四、执行

    1、案件审结,法律文书生效后,如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申请的期限为一年;法人(单位)为六个月。逾期则丧失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2、申请执行应持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书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廉政方面

    为了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向您提出以下应注意遵守的事项:

    1、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及干警赠送钱物和吃请,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以优惠价给领导、办案人员购买物品。

    3、不得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和说情,不能委托国家机关人员或熟人打听案件诉讼情况、查阅卷宗材料。

    以上各条诉讼当事人如有违反的,一经发现除通报公开披露外,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制裁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院领导、办案人员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收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临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