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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法院:缓刑期间又作案 抢劫犯杨飞当庭领刑5年
临渭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故市高中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
作者:辛云山  发布时间:2009-11-20 10:52:17 打印 字号: | |

    3月19日,临渭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故市中学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故市高中、故市初中、南师初中3000多名师生及故市镇数百名村民旁听审理,区委政法委书记王小奇、副书记李宝鹏和教育局、故市镇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旁听。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杨飞,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7月3日,初中文化,家住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5组,无业。2007年1月11日曾因抢劫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杨飞与卜××、吴×、王××一起到渭白路一网吧上网。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飞独自去渭白路畅达网吧买饮料时,发现正在上网的田浩、常敬的桌上放有两部手机,即生抢劫之念,遂掏出匕首威胁二位被害人,抢得大显手机、中天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950元)及现金5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杨飞在2007年1月1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当时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杨飞既是一名未成年人,又属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被告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实属屡教不改。鉴于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尤其对初高中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经教育部门要求,院领导决定在故市中学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审判员宋芳裕、刘海凤和助理审判员殷旭力组成合议庭。审理中,经法院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经合议庭认真合议,当庭作出宣判。判决杨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判结束后,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海凤结合此案,以《一次庭审的启示》为题,围绕“什么叫抢劫罪、如何量刑及杨飞犯罪的根源的剖析”,向师生作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报告,使同学们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增长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深刻教育。

    自市、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刑事审判庭已先后3次庭审进校园,通过公开审理、当庭宣判,使万余名初高中学生,从中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支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