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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捍卫司法权威
作者:周东峰、田珍  发布时间:2013-05-15 15:00:05 打印 字号: | |
  • 强制执行现场(一)
  • 执行动员
  • 强制执行现场(二)
  • 强制执行现场(三)
  • 强制执行现场(四)
  • 强制执行现场(五)

    2013年5月14日,临渭法院组织近200名警力,对一起房屋租赁案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在租赁场所中的所有物品全部强制搬离,强制其履行腾房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原告区国税局将自建门面房租赁被告海某某,双方于2008年12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4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前3年每季度房屋租金84337.5元,自第4年起在原租金标准上增付10%的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在本期租金到期前15日内支付下期租金,逾期10日未缴,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缴纳迟延滞纳金;逾期30日未能缴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水电费按月缴纳上月实际发生金额。该合同履行至2011年7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装修,并在接到和确认原告水电费通知单后,未按期足额缴纳6、7、8月的水电费。被告在第三季度期满前也未按期缴纳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此后租赁房屋一直闲置,被告停止经营亦不支付房租。案件审理后,临渭法院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00340号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区国税局返还租赁房屋。宣判后,被告未对判决提出异议亦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海某某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原告区国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临渭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12月29日前自觉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为了使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顺利执结,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同时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做到“阳光执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院、社区干部、群众等各界人士十余人及三家新闻媒体对此次执行活动现场全程进行监督。执行现场,大家顶着炎炎烈日,按照工作分工,坚守执行工作一线,任劳任怨,经过7个多小时的强制执行,顺利执结了此案,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房屋,用实际行动展现了当代法官干警的风采,诠释了政法干警司法为民的孜孜追求。

责任编辑:周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