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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法院:成功调解首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作者:郝毅伟  发布时间:2016-05-11 08:31:15 打印 字号: | |
  5月9日,临渭法院依法调解了原告郭某诉被告袁某、张某夫妻及第三人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一案,这是临渭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首例债权人代位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后,临渭法院成立了由党组成员支晓飞、庭长赵伟、副庭长高萍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在初步阅卷后,随即联系原、被告及第三人了解情况。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第三人郭某某向原告郭某借款70万元,当日出具借条,郭某也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袁某、张某夫妻于2014年6月11日借第三人郭某某36万元,当日出具借条,郭某某也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百分之五。以上借款出借后,经原告郭某催要,第三人郭某某因经济困难未向郭某归还相应借款;另一笔借款经第三人郭某某催要,被告袁某、张某夫妻向郭某某归还部分借款后,因经济困难,再未向郭某某归还借款,郭某某也未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袁某、张某夫妻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原告郭某认为第三人郭某某怠于向被告袁某、张某夫妻主张债权,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故引起讼争。

  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案原告郭某对第三人郭某某,第三人郭某某对被告袁某、张某夫妻的债权均为合法到期债权,由于第三人郭某某怠于行使其对本案被告袁某、张某夫妻的到期债权是导致本次诉讼的缘由。

  考虑诸多原因和情况,为了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尽快结案,合议庭从多方面,多角度给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袁某、张某向原告郭某支付36万元及利息;第三人郭某某不承担以上还款责任。

  至此,临渭法院首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顺利办结。

  去年以来,临渭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改革新途径,强化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机制,发挥标杆示范作用,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力的调动了全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明显的审判效果。
责任编辑:高增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