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劳动保障所副所长李建安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渭南市临渭区部分乡镇干部、纪检干部、社区群众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安于2005年至案发前担任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劳动保障所副所长期间,违反渭南市临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将通知要求的各街镇组织村(社区)协办员统一收缴参保费,并以村(社区)为单位缴入辖区指定信用社专户、当日收费当日缴存的规定,擅自变更为由自己收取各村协办员收取的新农保费用,之后自行打入人社局的指定专户。自案发前,被告人李建安从各村协办员手中收取新农保费用共计1298600元,打入人社局的指定专户462100元,剩余的836500元未按规定打入指定专户,而私自予以挪用。其中,被告人李建安将上述款项中的369000元以他人名义存入丰原镇天天蔬菜合作社进行营利活动,共营利3392元,将上述款项中的381700元自称借于马刚善,并超过3个月未归还,共计挪用公款750700元。侦审中,被告人李建安将其挪用的836500元公款已全部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安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质证,被告人李建安就其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了辩解。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现场秩序井然,法官将寓教于审贯穿庭审始终,现场的干部群众认真旁听,并不时记录。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殷旭力结合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细致分析,并以增强法制观念、警钟长鸣为题为旁听干部群众做了一场精彩生动的法制报告。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科长田新娟还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警示教育。庭审现场旁听人员纷纷表示,真实的庭审过程和鲜活的案例以及生动的法制报告,使他们零距离、真切感受了庭审的全过程和法律的威严,一定要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范职务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争做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