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渭南市临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请关于暂停马军十七届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马军系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临渭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在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大荔县安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1、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大荔县安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1496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6635元,由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6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后,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与其法定代表人马军谈话告知其身为人大代表、公司党支部书记理应带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渭南市恒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履行44000元后对下余案款拒不履行。
2016年,经法院多次传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人大代表的马军,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到庭,成为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临渭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