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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法院:公司负责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
作者:高增恩  发布时间:2018-04-13 15:58:21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临渭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白某因其担任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被临渭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天措施。

  原告任某诉被告渭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临渭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履约金200000元、劳务费530000元及11672元讼诉费。后渭南中院于2017年10月25日驳回白某诉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7年11月10日,任某向临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渭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李向红副院长及时向该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其十日之内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释明若不如实申报财产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然而,白某迟迟未能履行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白某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临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白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责任编辑:高增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