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临渭法院的干警们,帮我把车迅速地要了回来,为我挽回了巨大损失。”2月22日,当车辆交到申请人渭南市远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时,他紧握干警的手激动地说。
渭南市远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2019年 郝某以租赁的方式将涉案车辆开走,13天后归还时车辆出现问题,郝某便将车再次开走维修,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郝某既不还车也不支付租赁费用。
关于申请人渭南市远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某返还原物一案,临渭法院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郝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该义务,渭南市远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临渭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并于当日开始执行。
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速执团队负责人耿俊旭在收到案件后,立即查阅了该案的执行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多次电告被执行人郝某前来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均因被执行人未接听电话而无果。后经多方查找,在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西侧的修理厂内发现本案涉及的标的物。
随后,耿俊旭及团队员额法官田丽君带领司法警察共赴标的物所在地实地查看了标的物现状及现场情况。期间,该修理厂的负责人称已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无人支付修理费用,故而不能将车辆交付于法院。
耿俊旭及田丽君向该修理厂的负责人以风险告知、换位思考、阐明法理等方法耐心的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本案的标的物交至执行现场负责人。
在临渭法院停车场,耿俊旭、田丽君与申请人渭南市远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履行完所有的法律手续后,一并将标的物交于申请人,并叮嘱,“以后要多留神、多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要以理性、宽容度心态对待所有纠纷,不可莽撞用事,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届时,这起执行案件仅仅10个工作日得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