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一个当事人疑问引发的思考
作者:赵晓英  发布时间:2023-05-16 16:56: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这个案子没有正式立案,处于诉前调解阶段的话我的权利主张时间从递交材料开始算还是正式立案开始算”,当事人的疑问引发了我对诉前调解模式下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时间节点问题的思考。

诉前调解是实现矛盾纠纷高效便捷化处理的新路径,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诉前调解阶段只接收相关立案材料,不收取立案费用,且诉前调解需经当事人同意,如达成调解意见双方需进行司法确认时立案费用只作减半收取),更是诉源治理中必不可缺的一环。但未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立案并转入诉讼程序,进而会出现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递交立案材料时间与正式立案时间不一致的时间差问题,而这个时间差对于部分案件审理中一些关键事实及法律认定会产生影响,例如对节点临近的债权案件中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等权利主张时间的认定。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如牵扯债权案件中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认定等问题,当事人的起诉时间应以诉前调解阶段递交材料的时间认定为宜。理由为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材料即为对自己权利进行司法主张的意思表示,诉前调解或正式立案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当事人意见后对案件进行的合理考量与划分,如以正式立案时间作为当事人起诉时间来认定,会造成由于法院的原因让被告在该类案件审理中获益的风险,而原告对此并无过错,对权利的主张亦无懈怠,故不宜作出这样的认定。



 

责任编辑: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