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起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时发现被告李某于立案前已死亡。关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1、向原告释明后,由其撤回起诉或变更当事人;2、法院依法中止审理,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3、由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中在综合上述观点后,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死亡的事实,并询问原告是否知晓被告遗产及继承情况,在原告明确表明无法查明被告遗产及继承情况,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时,本院认为该案被告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因债务人死亡而引发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变化存在多种复杂情况,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有原则和规定,但缺乏详细程序规范指引,在《民法典》生效后,其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原有《继承法》作出重大创新与改革。
笔者认为,为解决该类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如出现当事人一方死亡,无论诉前或诉讼中,应沿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由债权人主动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原告在审理中无法明确遗产范围及遗产管理人主体情况,应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这样不仅能有效推进诉讼程序进行,亦有利于债权债务的高效厘清、清偿及执行。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