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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考】仅请求解除合同,引起的相应法律事宜,是否应一并审理解决?
作者:温琳  发布时间:2023-05-29 16:37:43 打印 字号: | |


法律关系比较清楚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租金、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因个人原因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针对本案,笔者考虑到一个问题,甲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应法律事宜?

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应当围绕甲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应超出甲的诉请进行裁判。若甲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一并审理合同解除后导致的相应法律事宜。

另一种观点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针对合同类纠纷,以及一个法律关系中除主要权利义务外,包含有相应伴随义务的纠纷类型,在引用“不告不理”原则时不应机械理解。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言,一旦认定合同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做出处理。这样既能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累。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等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愿增加相应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其另行诉讼,以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定分止争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最低愿望,却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审理活动中,审判机关应当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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