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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客观真实性审查分析
作者:程聪  发布时间:2023-05-30 16:27:32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其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之伴随的是相当一部分因此引发的纠纷形成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需要综合各方因素依法予以处理,彰显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重点。

关于民间借贷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主体审查是区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首要环节。可以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关系来进行基础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存在朋友、同学、同事、亲戚等关系,若基于信任出借,再结合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其债权人的地位;

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出借人对资金来源比如工资、积蓄、生产经营收入等进行举证,同时审查借款的流向是否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出借人”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不能轻易排除; 

三、交付借款的经过及还款情况审查。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交付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如果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法院应根据借款的金额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分析银行流水明细,再对借条出具时间、借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以及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从而认定借款是否完成实际交付;

四、纠纷产生原因审查。结合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进行查明,比如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经济困难、还款过程中双方对已还款项产生争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进一步了解后以助于纠纷化解。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转换,才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为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