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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考】高度盖然性原则运用与思索——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作者:闵艳、张盈  发布时间:2023-06-01 08:14:5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法庭之上,证据为王”。那么,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需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予以全面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金额交付事实的存在。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 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二、 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三、 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四、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五、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责任编辑: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