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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考】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程序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学习与应用
作者:王格、孙美娇  发布时间:2023-06-01 17:08: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会根据案件情况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受理/应诉通知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范围一致;第二,本诉与反诉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

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的期限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为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恶意提出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及反诉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审理期限,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