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特别是在疫情结束后,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积极恢复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但校园文体活动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而《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的设立,则让此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临渭区法院曾受理的一起因足球比赛受伤而引发的案件中,某高中足球校队与本地成年业余足球队开展了一场足球友谊赛,在激烈的比赛对抗中,高中校队的未成年人张某与成年队的李某意外发生肢体碰撞,导致张某骨折。
根据“自甘风险”条款,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该案中,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的体育活动,未成年人因其他成年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应对两者之间的身高、力量、风险防范及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致未成年人损害的行为应视为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须为文化体育活动,诸如饮酒、垂钓、学生之间相互打闹等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该活动存在多个参加者,像跳高、蹦极等单人运动等不应适用该规则。同时,还要从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主观上的明知和自愿性以及行为具有合法性、利益性等综合考量适用。
在这里需提醒大家,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尽到注意义务。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