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中为完善诉讼与非诉实质性对接机制,对诉前调解成功,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出具“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文书,与“民初”案号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便捷。
近日,临渭区法院民四庭收到李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庭室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按照公平与效率要求,做好“抓前端、治末病”工作,法官认真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大程度寻找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官依法作出“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否则该民事调解书可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该案立案当天即办结,在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下一步,临渭区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加大诉前调解力度,优化司法服务,强化溯源治理;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一站式解纷服务,将矛盾纠纷化解驶入多元解纷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