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甲女与第三人乙男曾系夫妻。2022年2月5日,甲女与乙男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女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乙男与丙女交往,且乙男自2020年2月起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丙女转款共计947092.5元。甲女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法院要求丙女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男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丙女给付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甲女的认可,属于乙男擅自处分与甲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赠与行为系乙男为维持与丙女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支出,既损害了甲女的合法权益,又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但甲女在起诉时已与乙男解除了夫妻关系,故丙女就上述款项应向甲女返还一半较为妥当。一审判决后,甲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寄语: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有损社会公德。本案丙女在乙男与甲女婚姻存续情况下,与乙男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乙男在丙女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与公序良俗相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无效。当今社会任何人都应恪守道德底线,洁身自好,秉持健康的婚恋观和金钱观,切莫心存侥幸,一旦交恶,不但情感受创,而且面临索债风险,得不偿失。法院依法判决丙女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